成功加装了电梯,却发现质量问题,住户们因此不愿支付尾款。电梯公司一纸诉状将住户告上法庭。经松江区人民法院泗泾法庭审理认为,电梯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保证工程质量的义务,接受服务的一方有权拒绝支付尾款。最终,双方达成调解协议,住户支付该电梯公司3000元货款,后续自行寻找维修机构,不再要求该电梯公司对涉案工程进行维修。2020年12月9日,某小区6号楼的11位住户与某电梯公司签订了加装电梯的合同,11位住户于电梯取得使用登记证之日起,一年质保到期后3日内付清安装费。2021年8月10日,电梯安装完毕并经政府部门验收合格,取得了登记证并正式交付使用。然而,新装的电梯一直存在电梯外墙漏水的问题。住户向该电梯公司多次反映,电梯公司也上门进行了检修,但该问题始终没有解决。虽然电梯维保期已过,但住户不愿支付剩余的尾款2万元。
于是,该电梯公司将他们告上了法庭。电梯公司认为,其合同义务已按约履行完毕,涉诉电梯已交货、安装完毕,经政府部门验收合格并正式交付使用。据此,王先生等11位住户最迟应于2022年8月13日前付清全部合同款,但截至诉讼之日,王先生等11位住户尚欠合同尾款。该电梯公司要求王先生等11位住户按约支付所欠款项并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。而在住户们看来,电梯公司存在工程质量问题,电梯漏水的情况一直没有得到妥善处理,电梯公司虽做出了相应的维修措施,但问题并未得到彻底解决,所以拒绝支付尾款2万元是合乎情理的。
法官审理认为,本案中,电梯公司既提供产品又提供安装服务,对工程中存在的质量问题需要承担修复责任。根据王先生等住户和电梯公司的约定,最后一笔尾款2万元为质保金,顾名思义,若安装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保证工程质量的义务,接受服务一方有权拒绝支付尾款。如遇工程质量问题,住户可要求在工程质量问题解决后再支付该笔质保金。
“电梯公司上门修复未能解决工程问题,最终导致双方失去互信基础并引发争议。住户以工程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支付尾款,有合理之处。”泗泾法庭一级法官陈贤聪解释道,但需要指出的是,住户仅以工程有问题就拒付尾款,却不接受继续维修,会导致问题僵持无法解决.
法官提醒,双方订立合同应明确约定工程质量的具体标准和验收程序。此外,有加装电梯需求的大多是房龄较大的老小区,电梯公司在加装电梯之前,需要对其工程的可行性和安全性进行专业评估。若加装电梯后,发现电梯本身、工程本身抑或加装电梯后衍生的房屋工程等问题,要先对问题进行评估,区分是电梯本身问题、安装问题还是衍生问题,再进一步确认责任主体。如果提供电梯和提供安装服务的是不同的公司,那就需要区分清楚责任主体。在确认产生问题的原因以及相应的修复方案后,就可以根据合同约定,要求责任主体维修或是自行维修后要求对方赔偿维修费。